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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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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05-16 14:43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战略部署,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设立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专项资金(2018-2020年)(以下简称本资金)。
结合国家、省、市工商业同网同价的有关政策,采取实体经济用电公平原则,对于工商业一视同仁。本资金定出每度电的资助金额(6.1分/千瓦时),根据工商企业的实际用电量,按量实施。
申报工商业用电降成本专项资金项目的周期和方式
实施周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采取事中实施方式,每月直接在客户缴纳电费时资助。第一次实施时,实施周期中已发生的月份予以一次性补计。
申报工商业用电降成本专项资金项目的条件
本资金针对的是实际用电企业(即终端用户)。对象原则上为在深圳市注册的全体工商业用户(即在深圳市供电部门交电费、用电性质为工商业及其他的实际缴费户)在实施周期内全部工商业及其他电量;确实无法甄别是否在深圳市注册的,按照普惠的原则给予实施。
由市区财政保障的部门预算单位,以及各类失信企业、环保不达标被查处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各类失信违规企业),不在实施范围之内。部门预算单位及各类失信违规企业名单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提供。
申报工商业用电降成本专项资金项目的流程
实施周期内每月,供电部门统计上月应享受资助的用户电量情况,测算应资助的金额,提出申请,报市经贸信息委审核。市经贸信息委按相关规定办理财政支付手续,将资助资金拨付给供电部门。供电部门在收取用户电费时将资助资金以冲抵电费等方式实施传导至工商业电力用户,用电户名和实际缴费户(即结算户)名不一致的,以结算户名为准实施。
由于客户换表、两个月抄一次表等原因造成用户当月没有抄表计算电费的,资助在下一个抄表周期中发放。对于月中存在过户、销户等用户变更情况的,应按照实际用电量进行资助或按照实际使用天数除以30天进行月度资助金额折算。
供电部门应对收到的资助资金在本地专户管理(相关财政资金不允许移出深圳),专项用于发放对工商业电力用户的资助。供电部门属于本资金实施主体,其日常经营核算不受此专项资金政策影响,仍按用户用电量和相应电价类别计算应收电费、确认售电收入,并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实施周期内每年1月30日前,对供电部门上一年度本资金实施情况进行审计。每年3月30日前进行年度资金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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