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 | 2018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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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07-05 17:37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项目名称:

2018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

申报时间:

截止至2018年6月13日

部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有关总部企业:

   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有关规定,我委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总部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和核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或《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号)规定条件,并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


二、申报方式

   采取全流程网上申报审核,无需现场提交资料。具体请参见《2018年度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指南》。


三、申报受理时间

   2018年5月24日至6月13日。


  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度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指南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月5月24日


一、申报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或《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号)规定条件,并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

本暂行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二、具体申报要求和申报流程

(一)总部企业资格复查

1.申报范围:

   所有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复查的总部企业,将根据其核定为总部企业时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查。

(注:在2018年核定通过,并且以2017年度数据申请核定的总部企业,不需进行总部企业资格复查,具体以复查申报系统页面的提示为准)

2.复查标准:

总部企业类型

总部企业资格复查

本市的总部企业

须每年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条件。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

1.在其承诺或协议约定年限,实现其承诺或约定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

2.在往后每年须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条件。

新迁入的总部企业

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总部企业

1.在承诺或约定年限实现其承诺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

2.往后每年须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条件。


(二)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1.申报要求:

(1)申报条件:经市政府审定,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新引进总部企业。

(2)申报要求:已完成上述总部企业资格复查申报,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实现其承诺经济贡献年度的第二年,可以申请落户奖励。

2.奖励标准:

给予总部企业落户奖励1000万元。


(三)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1.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或市政府核定后,连续3年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已完成上述总部企业资格复查申报的总部企业。

例如:A企业于2018年核定为总部企业,则在2020年开始可以申请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2.奖励标准:

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例如,总部企业在2015-2017年形成本市地方财力分别为5000万、4000万、6000万,则企业的贡献奖额度为(6000-5000)×30%=300(万元)。

计算公示:

奖励额=(上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 - 前两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的最高值)×30%



(四)总部企业租房补助

1.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已完成上述总部企业资格复查申报的总部企业。

2.补助标准:

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最多不超过5年。


(五)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1.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已完成上述总部企业资格复查申报的总部企业。

2.补助标准:

   按购买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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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容佩怡

检校 | 汤嘉利

审定 | 王代超


来源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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