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12条措施助力科创,拟带动创投机构投资科技企业超5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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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7-29 10:35

导读


《若干措施》从四个方面支持科技创新产业集群。




日前,广东省科技厅印发《科技创新助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持续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稳企暖企力度、推动科技金融紧密结合、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力度、加大科研攻关对产业发展支撑力度四个方面提出12条措施,积极发挥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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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争全年带动省内创投机构

投资科技企业超500亿元


今年6月17日,广东省科技厅等单位联合启动了2022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团活动。

《若干措施》明确,持续开展暖企服务。其中,省市联动组织实施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团活动将开展百场政策宣讲,组织千名高水平专家服务企业,面向万家科技企业提供申报认定咨询服务。

广东省还将开展科技领军企业遴选,引导金融机构、创投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加大对“链主”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定向提供科技信贷、上市辅导等专项服务。

《若干措施》提出,支持省内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出台实施《广东省配套支持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重大平台实施细则(试行)》,对省内单位牵头或参与国家有明确配套要求的重大科技项目,获国拨经费达到一定金额的,省级财政按不高于地方财政应配套经费的50%予以配套,力争省市县(区)等地方财政共同对国拨经费的配套比例达到1∶1。

“科技金融”是广东省正着力构建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科技金融紧密结合,《若干措施》提出,加大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通过加大对省内天使投资补助力度、探索设立省天使投资母基金等举措,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力争全年带动省内创投机构投资科技企业超5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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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新引进

100家以上产业链企业落户广东


高新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若干措施》提出,提升高新区创新服务效能,其中明确表示,将大力推动高新区内企业精准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利用“进博会”“广交会”“高交会”等国际展会平台抢抓外贸订单。

推动高新区开展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链长制”招商,谋划引进一批重大投资项目。

此外,广东省还将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和自主创新示范区集聚带动就业效能,鼓励地市高新区、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创新平台、企业等设立科研助理等岗位,拉动应届毕业生就业,争取全年新增就业岗位超万个。

为加大科研攻关对产业发展支撑力度,《若干措施》明确了推进核心技术攻关、加快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拨付进度以及加强新冠疫情防控应急科研攻关等3条具体举措。

其中,在推进核心技术攻关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将加强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支持重点产业稳链补链强链。广东省将争取新引进100家以上产业链企业落户广东,培育产值超10亿元的科技领军企业不少于5家。

为加快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拨付进度,《若干措施》明确,优化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拨款路径,对由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非预算单位承担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原来的“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县(区)财政局—承担单位”改为“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承担单位”,优化减少中间环节,加快拨付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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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科技创新助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指示要求,深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发挥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作用,提出如下措施。

一、持续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稳企暖企力度

1.落实和完善惠企财税政策。

强化部门协同,加大服务指导,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孵化载体税收优惠等惠企政策应享尽享。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研发投入等奖补政策。在省科技计划项目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

2.持续开展暖企服务。

省市联动组织实施高企服务团活动,开展百场政策宣讲,组织千名高水平专家服务企业,面向万家科技企业提供申报认定咨询服务。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流程,减轻企业负担,2022年起,取消纸质材料报送,实行告知承诺制。开展科技领军企业遴选,引导金融机构、创投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加大对“链主”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定向提供科技信贷、上市辅导等专项服务。

3.支持省内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出台实施《广东省配套支持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重大平台实施细则(试行)》,对省内单位牵头或参与国家有明确配套要求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重大科技项目,获国拨经费达到一定金额的,省级财政按不高于地方财政应配套经费的50%予以配套,力争省市县(区)等地方财政共同对国拨经费的配套比例达到1:1,更好支持国家项目实施。

4.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

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构,按规定给予专项资金资助。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照“一项目一议”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地市给予外资研发中心的科研人才相应的生活补贴。支持研究完善境外重点人员疫情防控指引,为来粤从事科研、技术合作等科技活动的外资研发人员提供通关、隔离点安置、工作许可等便利。

二、推动科技金融紧密结合

5.加大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力度。

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通过加大对省内天使投资补助力度、探索设立省天使投资母基金等举措,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力争全年带动省内创投机构投资科技企业超500亿元。推动国投(广东)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母基金等国家级基金聚焦我省重大科技成果开展股权投资,对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6.引导信贷资金投向科技型企业。

全面摸查各类科技企业融资需求,推广开展“广东科企支持贷”等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属融资服务。优化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银行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力争今年全省科技企业贷款新增额超过3000亿元。梳理全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清单,争取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再贷款资金更多落地广东。

三、加大高技术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力度

7.提升高新区创新服务效能。

鼓励地市支持高新区推广项目投资“信任筹建”机制,实施“承诺制”审批新模式,构建“政府全告知、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的新型管理模式,推进高新区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推动各类新建项目快审批快落地。大力推动高新区内企业精准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利用“进博会”“广交会”“高交会”等国际展会平台抢抓外贸订单。推动产业园区“以申促建”,推动新建一批省级高新区。推动高新区开展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链长制”招商,谋划引进一批重大投资项目。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和自主创新示范区集聚带动就业效能,鼓励地市高新区,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创新平台、企业等设立科研助理等岗位,拉动应届毕业生就业,争取全年新增就业岗位超万人。

8.加快构建产业集群创新体系。

构建从源头创新、核心技术攻关到产业应用的技术创新体系,编制二十大产业集群关键技术清单、重点产品清单、研发机构清单与产业地图,聚焦各产业集群突出短板和弱项,推进实施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以促进人工智能、5G、大数据等技术融合应用,支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和产业升级。

以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高水平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和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抓手,构建产业发展支撑载体。以推进全省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为抓手,前瞻支持一批前沿学科特色鲜明、先进技术优势明显的未来产业,培育经济新动能。

9.加快推进重大科技项目建设。

加快省实验室体系布局和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着力推进15项以上投资超亿元的重大科技项目建设,重点加快省实验室、高水平研发机构等建设进度,有效促进年度投资计划超额完成。支持新型科技基础设施用实用好专项债券。

四、加大科研攻关对产业发展支撑力度

10.推进核心技术攻关。

加强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支持重点产业稳链补链强链。重点实施“核心软件攻关工程”“广东强芯工程”“璀璨工程”,启动“工业软件”“芯片设计和制造”“显示制造装备”战略专项,省市财政联动社会投入超过500亿元,支持不少于100项“卡脖子”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新引进100家以上产业链企业落户广东,培育产值超10亿元的科技领军企业不少于5家。

11.加快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拨付进度。

在保障监管的前提下,优化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省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立项后经费拨付方式,实现由三期拨款改为两期拨款,首期拨款比率提升至60%。优化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拨款路径,对由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非预算单位承担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原来的“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县区财政局—承担单位”改为“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承担单位”,优化减少中间环节,加快拨付进度。

12.加强新冠疫情防控应急科研攻关。

大力推进新冠多价重组蛋白疫苗、鼻喷疫苗、mRNA疫苗等新技术路线疫苗研发,推动功效优越、发展前景好的疫苗早日获批紧急使用或上市,筑牢群体免疫屏障。加快口服小分子药物、广谱中和抗体、多肽鼻喷药物等临床试验,优化完善中医药治疗措施,早日推出经济、有效的抗新冠病毒药物。持续推动核酸快检产品、全自动高通量一体化检测设备及新技术路径检测产品研发,进一步提高灵敏度、缩短检测时间,提升新冠病毒检测效能。大力推动新冠疫苗、药物及检测试剂等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规模化,支持企业快速走向市场、走出国门,新增产值超100亿元,形成新的经济发展引擎。

各项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规定时限的以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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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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