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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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04-29 16:33

深圳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章程

深圳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深圳产学研合作促进会。英文译名为:Shenzhen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Institute Collabor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ZIUR。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市产业界、科技界及学术界致力于产学研合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区域经济创新发展,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服务,发挥产学研三方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住所:深圳高新科技园南区创维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政府产学研合作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发挥政府和产学研单位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三)组织举办推动产学研合作的研讨会、报告会、展览会、洽谈会,为会员培训产学研合作的人才。

  (四)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实证研究,为政府、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开展产学研领域与其他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六)搭建网站等信息共享平台,组织编印会刊和学术刊物等内部交流资料,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宣传工作。

  (七)承接政府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种类: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单位会员:金融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团体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媒体、中介服务机构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个人会员:关心支持、并致力于产学研合作工作的专家、学者、产业界人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七)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决定,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长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监事、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监事、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登记机关批准,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出席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协调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17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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