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276
发表时间:2018-05-18 15:49 坪山区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申报指南一、政策内容 (一)注册地位于坪山区或获奖后落户坪山区的,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80、50、3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举办的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60、40、20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50、30、1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申请本项资金资助项目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3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坪山区,不改变在坪山区的纳税义务。 (二)对创客个人、创客团队等在坪山区成立企业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根据创业企业的技术水平、团队构成等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市创客创业资助的,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配套资助。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上浮20%。企业不能重复申请上述两项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三)《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三、申报条件 申请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的单位须为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请第一款创赛项目落户奖励的单位,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须以企业主体形式在获奖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提出申请时其注册、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二)获奖团队新注册企业的,其核心团队成员之一必须为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或企业自然人持股排名前5 的股东;团队依靠单位为企业的,其核心团队成员必须是该企业的股东或与该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据为准);团队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位的企业可以是从区外迁入的; (三)对获得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的项目按照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已获得奖励后又获高一层次的奖项,按相应差额予以奖励; (四)国际级比赛须经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国家级比赛是指国家行政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省级比赛是指各省级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市级比赛是指各市级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比赛,区级比赛是指由坪山区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 申请第二款创客创业资助的企业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客个人或团队在坪山区注册的未满一年的创业企业; (二)创客个人、团队必须依托在坪山区依法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客空间、孵化载体、高等院校或中等以上职业技术类学校; (三)科技企业实施内部创业制度的创业团队可依托本企业申请创业资助,创业团队所依托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创赛项目落户奖励、获得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资助的创客创业项目属核准类,未获得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资助的创客创业项目属评审类。 五、所需材料 申请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从区政府网站http://www.psxq.gov.cn 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申请实施办法第一款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一)大赛获奖证明材料; (二)获奖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可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市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实施办法第二款创客创业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一)对创客个人、创客团队成立企业的,须同时提供:创客个人或创客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创业企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创业企业员工名单及学历证明;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市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获得深圳市创客创业资助的,须提供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复印件。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认定证明材料;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核准类项目: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六)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七)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承诺书(部分项目签订专项合同)。 (九)拨付资助经费。 评审类项目: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评审。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七)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八)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 (十)拨付资助经费。 七、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常年申报,成批处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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